365·(wm)完美体育-官方网站-App Store
 
 

365wm完美体育官网【政策快讯】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23-11-19

  原标题:【政策快讯】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开展2023年度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浙人社函 (2023) 43号) 和我省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度全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个人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用人单位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1日,各地市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29日,评审专业范围详见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专业范围。

  (二) 人工智能、光学光电专业高级工程师2023年启动实施社会化评价改革,后续将单独发布申报通知和评价条件,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此次申报。

  (一) 机电制造专业申报评审条件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浙人社 (2017) 87号) 等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度评审工作按照《浙江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量化评价标准》 (2020年修订) 的评价标准执行。未达到《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职改字 (1986) 78号文件) 规定的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学历资历条件,但按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自评分达到80分以上人员,也可申报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本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中涉及的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佐证材料均与申报专业相关联,并且为担任工程师职务后或近5年所取得。

  (二) 高技能人才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相关条件和要求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22) 77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关于外语和计算机能力。外语和计算机能力不作为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必备条件。

  (四) 继续教育要求。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 (试行)》 (浙经信人事 (2018) 99号) 文件执行。申报人员需在“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系统” 登记,申报时核验近三 (2021-2023) 学时证明。

  全省机电制造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采用网上申报,通过个人申报、用人单位审逐级报送的原则逐级审核推荐。

  (一) 个人申报:申报人员通过全省统一的“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 在线申报 (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网站首页下载),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作在线扫码签名承诺。(申报人员申报平台个人账号登录后,需先在系统上完善个人业绩档案。)

  (二) 用人单位审核: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对申报人员业绩档案信息和职称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法人账号初次登录需先提交授权委托证明)

  (三) 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省、市、县经信或人力社保部门及省主管部门,登入管理平台进行材料接收、审核和推荐,根据专业对口的原则报送至省机械工业联合会。无主管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可通过其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专业对口原则报送至省机械工业联合会。

  (一) 申报对象的现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时间计算到2023年12月31日。

  (二) 机电制造专业申报人员对照评价条件量化赋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所提供的评分依据必须真实,并提供证明材料,无证明材料的不予评分。

  (三) 送审材料必须真实规范,各单位应对申报人员相关材料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将公示情况录入职称管理服务平台,因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等产生的不利影响由个人和推荐单位负责

  (四)在个人业绩档案信息齐全的前提下,社保缴纳证明、2001年以后的学历学位、照片、论文等信息可在系统中自动提取。2001年之前毕业及不能自动提取学历学位信息的申报人员需上传学历学位证书、《高校毕业生登记表》等证明材料。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扫描件。如近三年内有在外省交纳社保或无法提取社保缴纳信息的申报人员,需由个人提供社保缴纳的相关证明。

  (五) 事业单位人员按照评聘结合要求(在“浙江省事业单位人事工资管理服务系统中核定岗位) 申报推荐,确保申报推荐质量。

  (六) 报送材料严格按照规定填报,具体要求详见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有关材料要求。

  根据《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试行)》 (浙人社发 (2020) 47号) 规定,对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社保部门或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